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规范我院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保障竞赛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促进竞赛成绩和管理水平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与管理学院批准、由相关竞赛指导组承担的学科竞赛,包括:
(1)安徽省教育厅认定的AB类学科竞赛;
(2)经学院批准的其它学科竞赛。
第二章 竞赛组织程序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学工办主任、各系主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学科竞赛中心主任和团学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学科竞赛的申办、政治方向、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等事项。
第四条 各类学科竞赛实行项目管理,各赛事的项目负责人分别由各系在职在岗教师担任。由学科竞赛中心主任、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组成,负责相应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担任竞赛指导感兴趣,并愿意恪守职责的相关教师,可个人提出申请,加入竞赛指导组,享有优先指导权。
第五条 学科竞赛采取“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组织、系部(中心)负责、竞赛指导组实施、学院团委或学生社团协办”的方式管理,学院团委及学生社团的工作服从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管理。
第六条 学院组织实施的学科竞赛立项程序:
(1) 竞赛指导组提出竞赛组织申请及实施方案;
(2) 系部(中心)审核;
(3)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审议;
(4)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5)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的竞赛项目由竞赛指导组按竞赛组织方案实施,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资助。
第七条 竞赛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独立辅导相应理论或实践知识的能力,原则上每位教师作为第一指导老师和非第一指导老师在同一竞赛项目中所指导的参赛团队数均不得超过2支。
第八条 学生在同一竞赛项目中,参与团队数不得超过1支。
第九条 学生团队选择带队指导老师,必须提前告知老师。
第十条 系部(中心)主要职责:
(1) 负责竞赛指导组的组建;
(2) 审核竞赛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
(3) 提出竞赛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的修订意见。
第十一条 竞赛指导负责人主要职责:
(1)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
(2)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学生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
(3)组织校内选拔赛;
(4)完成竞赛其它相关工作;
(5) 及时总结经验。
第十二条 竞赛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 配合竞赛指导小组选拔参赛人员;
(2) 为参赛学生制定个性化指导方案,指导学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 配合竞赛指导小组,完成指导任务,并对其指导学生的参赛作品负责。
第十三条 学院团委、学生社团主要职责:
(1)协助竞赛指导组完成各项组织工作;
(2)协助做好竞赛的宣传、报名、培训组织、总结工作;
(3)联系参赛学生,负责参赛、竞赛储备学生团队管理;
(4)收集竞赛实施意见,反馈给学科竞赛指导小组。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要职责:
(1)协助竞赛指导组完成相关培训工作;
(2)做好竞赛团队的场地和技术等保障工作;
(3)做好竞赛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三章 竞赛宣传与竞赛团队管理
第十五条 由学院团委或学生社团协助竞赛指导组进行学科竞赛的宣传与报名工作。
第十六条 候选参赛选手的培训工作由竞赛指导组按竞赛方案承担,并由实验教学中心进行过程评价。
第十七条 学院团委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参赛学生培训期间的指导意见收集工作,反馈给指导组和教师进行改进。
第十八条 竞赛培训期间,对候选参赛同学实行自然淘汰制度,同时也可少量接收对竞赛感兴趣且具有一定实力的同学加入竞赛团队。
第十九条 参赛前由竞赛指导组对候选参赛同学的表现作出评定,通过校内选拔赛等形式选拔正式参赛选手。
第二十条 竞赛团队外出参赛,由竞赛负责人或者竞赛指导教师负责带领参赛队伍。
第二十一条 每一届竞赛结束后,由学院团委协助竞赛指导组完成对本届竞赛成果的总结、分析及报送工作。
第四章 竞赛培训场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竞赛所需场地由竞赛指导组提出申请,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协调借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团委和实验教学中心要配合竞赛指导组做好教师和学生的考勤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实验室培训、训练期间,培训教师和学生要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参赛选手考核与选拔
第二十五条 候选参赛选手可以根据竞赛指导组制定的辅导计划参加培训,亦可通过自学获得相关知识和技能、自主报名参加校内选拔赛。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竞赛参赛选手的选拔由学院团委或学生社团协助竞赛指导组通过校级或院级选拔赛的形式完成,学生组队报名参加校内选拔赛时须根据相关赛事要求指定指导教师,选拔依据以选拔考试中的成绩为主、参考候选参赛选手在辅导过程的表现,由竞赛指导组讨论确定最终参赛学生名单。
第六章 竞赛指导教师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对竞赛指导组进行监督和考核。具体监督和考核内容:
(1)竞赛方案的执行情况;
(2)辅导内容是否符合竞赛要求,是否有利于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3)学生竞赛成绩。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认定和奖励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竞赛作品评审
第二十九条 竞赛作品不超过10项,评审由指导老师担任,每队1个指导老师参与,至少5个评委,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数。
第三十条 评审组组成:1.带队老师。2.各系部负责人。3.外聘专家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竞赛指导组须根据参赛方案制定详细的年度经费预算,由学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相关部门。竞赛经费由学院统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标准以学校相关文件为依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期间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住宿费和交通费;
(2) 学科竞赛校内选拔赛的命题和评审费;
(3) 指导教师参加相关竞赛研讨会议的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4) 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培训费;
(5) 其它与竞赛相关的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未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相关竞赛,如需参照此规定,由相关竞赛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审核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学院负责解释。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院
2021年11月26日